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5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汽車車裙、晴雨窗、雨刷,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1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任意破壞他人之物所肇損害,暨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惟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