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鄭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文彬 、 楊永昆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