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勞小字第1號
即 原 告  簡陳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蘇澳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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