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5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芳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美娥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元,應徵裁判費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