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176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周群翔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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