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予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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