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錫芬┌──────────────────────────────────────────────────────┐│本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101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陳麗雲 │95年1月7日│未載│1,25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