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即 高苡堤 )告訴被告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該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即高苡堤)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周群翔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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