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惟本案犯罪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未見所屬之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法院,應為更正)主動代為提出減刑聲請,然既與該規定無不符合,為受刑人之利益,依法聲請云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