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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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例條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
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207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餘淨重0.08公克)屬違禁物,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9月11日北市鑑毒字第440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憑,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查經將本案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1顆(毛重0.11公克,取
0.03公克化驗,餘0.08公克),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確為MDMA成分一情,有該局95年9月11日北市鑑毒字第44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據此,足認上開物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