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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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宗園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佩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