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45號原告 許智強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被告佳昌大都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政宜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陳羿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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