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中簡上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一О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辯論,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