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偉超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㈣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更新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