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
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范足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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