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通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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