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一四四一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