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戊○○被告甲○○被告己○○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三號),經被告自白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未具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深山竹雞及灰林鴞各壹隻,十字弓貳支(含箭壹佰柒拾伍支)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扣案之十字弓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深山竹雞及灰林鴞各壹隻,十字弓貳支(含箭壹佰柒拾伍支)(前開因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所沒收之十字弓壹支已包括在內,故沒收之總數為貳支),均沒收。
丙○○共同未具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深山竹雞及灰林鴞各壹隻,十字弓貳支(含箭壹佰柒拾伍支)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扣案之十字弓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深山竹雞及灰林鴞各壹隻,十字弓貳支(含箭壹佰柒拾伍支)(前開因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所沒收之十字弓壹支已包括在內,故沒收之總數為貳支),均沒收。
戊○○共同未具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深山竹雞及灰林鴞各壹隻,十字弓貳支(含箭壹佰柒拾伍支)均沒收。
甲○○共同未具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深山竹雞及灰林鴞各壹隻,十字弓貳支(含箭壹佰柒拾伍支)均沒收。
己○○共同未具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深山竹雞及灰林鴞各壹隻,十字弓貳支(含箭壹佰柒拾伍支)均沒收。
丁○○共同未具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深山竹雞及灰林鴞各壹隻,十字弓貳支(含箭壹佰柒拾伍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所認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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