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正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正字第8號上訴人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 訴訟代理人 黃正 琪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115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所載:黃正「祺」律師,應更正為:黃正「琪」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阮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