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437號
原告 楊瑋倫
被告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686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9年8月31日簽訂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由被告承攬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14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室內裝修工程,雙方約定承攬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49萬3,654元,原告並已給付131萬元,然被告之工程有諸多缺失,兩造於是在110年4月14日簽訂合意終止契約書(下稱終止契約書),約定不予施作的項目為如附表一編號3、6、7、13、14、19、20、21、22、24、25、30、31、33、附表二編號2、17、18、20、26所示(下稱不施作項目),並將總工程款變更為120萬2,724元,是原告自得取回原已給付超過變更後總工程款部分之金額共10萬7,276元。原告並發現被告施作如附表一編號5、10、15、17、27、附表二編號4、8、12、14、25部分有瑕疵,被告不為修補,而由原告另雇工,該等修補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其中消防工程修補共支出4,410元、木工工程修補共支出33,000元、水電工程修補共支出13,980元、油漆工程修補共支出33,000元,共計84,390元,爰依不當得利及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1,6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原告所主張之缺失工項在110年4月14日前都已經完工或者已和原告達成合意視為完工,所以才會跟原告於斯日簽定終止契約書結算工程項目及價值,況且原告提出缺失工項是在被告撤場後才造成瑕疵,而非被告施作之工作物原有瑕疵,又110年4月11日後,原告僅有催告被告修補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8(其中吊桿五金部分)、12項目,其餘部分均未經原告催告被告修補,另被告仍有追加工程部分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項目尚未請款,爰以此部分追加工程款之裝修工程款項153,613元、水電追加款37,680元,共計19萬3,293元與原告本件主張之債權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兩造於109年8月31日簽訂承攬契約,由被告承攬系爭房屋室內裝修工程,雙方約定總價為149萬3,654元,原告並已給付131萬元,嗣後兩造於110年4月14日簽訂終止契約書,約定不施作項目後並將總工程款變更為120萬2,724元,被告自應返還原告工程款10萬7,276元等情有終止契約書、室內裝潢報價單、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範本(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0頁、第17頁至第19頁)在卷可查,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定。原告主張因自行雇工修補被告施作之工作物瑕疵而支出84,390元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並提出追加工程款19萬3,293元抵銷作為抗辯,是本件應探究者厥為:㈠、原告得否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4,390元?㈡、被告得否以事後追加工程之報酬19萬3,293元為抵銷抗辯?
㈠、原告得否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4,390元?
⒈經查,終止契約書上記載仍有瑕疵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8(其中吊桿五金部分)、12,此部分被告同意給付(見本院卷第252頁反面),先予敘明。復經原告提出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2之消防項目修補報價單4,410元,此金額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2頁反面);又原告未能提出附表二編號8(其中吊桿五金部分)之修補費用單據,被告稱同意吊桿五金安裝價值5,000元,衡諸常情,該項目之五金吊桿安裝價值5,000元尚屬合理,是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五金吊桿安裝費用5,000元及給付消防項目安裝費4,410元,合計共9,41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至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493條所稱之定相當期限催告修補,非謂定作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定作人有催告之事實,而所定催告期限縱不相當或未定期限催告,然若自催告後經過相當期限,承攬人仍不履行修補者,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作人已酌留相當期限以待承攬人履行,即難謂定作人非有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之權利。然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之請求,必須先經定做人催告修補當屬無疑。經查,原告主張簽訂終止契約書當時與被告間之信任已破局(見本院卷第234頁反面),可見當時係希望藉由終止契約書點收110年4月14日前被告工程進行之內容,冀求完全未完工之部分由原告另行雇請他人完成,而兩造僅於終止契約書右上角補充被告已施作之工作物中仍有瑕疵之部分待由被告修補,而應修補部分尚且記載於終止契約書中,更無可能將完全未完工之部分保留仍由被告進行施作,或將仍有瑕疵之工作物省略不記載於終止契約書中。可見依照終止契約書之真意,兩造於簽定終止契約書時,已清點當時完工之項目以及完工有瑕疵之項目,並合意此部分工程報酬價值120萬2,724元,而其餘終止契約書後記載不予施作部分始為未完工部分,應堪認定。原告卻於事後就未列在終止契約書不予施作或者右上角應修補備註欄之附表一編號5、10、17、27、附表二編號4、8(除前開五金吊桿)、14、25部分(下稱缺失工項),主張以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為基礎,對被告請求因其不修補工作物瑕疵而生之另請他人修補費用,此部份並為被告所爭執如前。本院認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仍須經其提出事先催告被告修補之證據,然原告未能舉證說明經催告被告修補缺失工項後遭拒或被告逾相當期限不予修繕,與民法第493條之要件不合,是原告尚無從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向被告請求自行雇工修繕之費用。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予駁回。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自行雇工修補費用於9,410元內為有理由,其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被告得否以事後追加工程之報酬19萬3,293元為抵銷抗辯?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第十條、工程變更,本工程範圍內容得經雙方同意後增減之....由甲方(即原告)簽認後施工,並用書面作為本契約之附件。」且報價單上亦訂有約款:「本報價單不得因施工難易度向客戶追加款項,非估價總表工程,必須先辦理追加,客戶同意才可施工。」原告既主張被告未曾以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方式辦理追加,則被告應就其追加工程過程以及其係依據系爭承攬契約約定,請求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承攬工程項目報酬以為抵銷乙情負舉證責任。經查,依據被告所提出之如附表三、四所示追加項目表,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9、12、16、附表四編號1至6部分,依照被告所提之對話紀錄資料或者施工照片,並無從得出被告有經原告同意或被告係依照前開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方式追加,是此部分本院認被告無從依系爭承攬契約主張追加附表編號1至9、12、16附表四編號1至6之款項。
⒉附表三編號10、11部分原告主張係因被告之過失導致冷氣無凹槽處可放置,進而使冷氣排水有問題,因此由被告直接進行修補而非額外追加工程,被告就此部分應舉證說明此係追加工程,而非修補原工程之瑕疵,惟被告並未舉證證明此部分為原工程以外之追加工程,且縱使係追加工程亦無從自被告所列之追加項目照片及說明得證被告有經原告同意追加附表三編號10、11項目乙情,故被告抗辯以附表三編號10、11追加工程報酬請求權抵銷亦無可採。
⒊附表三編號13及15部分,經被告提出兩造間之對話錄音譯文:「被告稱,櫃子部分1公分10元或是100塊,我比照旁邊櫃子多少錢去算,原告回覆:ok啊」,然此部份被告稱10元或100元僅係例示,並僅取得原告對於可能要計算追加款項之同意,然無兩造合意確認報價及取得原告確定施作之意思,此有錄音譯文可佐(見本院卷第137頁),是可認原告並無同意被告追加櫃體之單價,況最終被告之報價係1公分229元及157元,此比被告於上開對話中向原告所稱之報價多出甚多,被告於原告未同意之情況下擅自追加1公分229元及157元之木作,尚難認已依系爭承攬契約合法辦理追加,故被告抗辯以附表三編號13、15追加工程報酬請求權抵銷亦無可採。
⒋附表三編號14部分經原告提出兩造間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曾同意贈送該部份櫃體與原告(見本院卷第223頁反面),故被告抗辯以附表三編號14追加工程報酬請求權抵銷亦無可採。
⒌綜上,本院認被告無得向原告主張承攬報酬追加款,被告主張抵銷應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116,686元(計算式:107,276+9,410=116,686)應屬有據,其餘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6,686元部分,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起(見本院卷第54頁)至自111年2月7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同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及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6,686元,及自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依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潘昱臻
附表一
編號
施工項目
單位
數量
1
天花板使用台灣麗仕6MM矽酸鈣板耐燃一級*永新8尺寸2集成角材*防水防蟲防腐角材*(可開立材料使用證明)。平釘無造型
坪
23.0
2
木作窗簾盒*6分芯板10*20雙軌窗簾尺寸,面覆蓋台灣麗仕6MM矽酸鈣板耐燃一級。
CM
937.0
3
電器櫃上下櫃中緞裸空,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240.0
4
鞋櫃與收納櫃,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220.0
5
電視櫃及邊櫃,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315.0
6
書桌,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244.0
7
客臥層板收納櫃,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100.0
8
和室架高45CM上掀九宮格收納櫃。
坪
2.8
9
樓梯與衛浴牆,隱藏牆,木作貼皮
CM
370.0
10
隱藏門及滑軌,貼皮素面
組
2.0
11
原有天花板拆除。含廚房。
坪
22.0
12
隔間磚牆拆除。
坪
8.5
13
衛浴間壁磚,剃除。
坪
7.2
14
衛浴地磚打除
坪
1.1
15
消防管改短,及更換消防管頭。
層
1.0
16
消防感應器線路更換及延長位置,及換新。
組
5.0
17
太平洋2.0K,開關插座舊線路抽換及位移位子,線路延長。
坪
24.0
18
太平洋5.5K,電器櫃及冷氣,暖風機。
組
4.0
19
廚房新配,冷熱水管,及地面排水管。外配明管。
工料
1.0
20
衛浴間牆面,水泥1:3MT抹平
坪
7.2
21
衛浴間牆面,貼壁磚,含南星磁磚黏著劑。(不含磁磚費用)
坪
7.0
22
衛浴間貼地磚,含南星磁磚黏著劑。(不含磁磚費用)
坪
1.1
23
隔間打除水泥修補,地面水泥填滿
工料
1.0
24
衛浴間新配,冷熱水管,排水管套管,排糞管套管。
間
1.0
25
衛浴設備代客安裝
間
1.0
26
天花板矽酸鈣板接縫補AB膠二次,接縫補土二次,批土一次,磨平。
坪
23.0
27
天花板牆面及天花板,得利ICI乳膠漆,粉刷一底二面漆。
坪
72.0
28
廢棄物人力搬運,裝袋。
工
6.0
29
廢棄物清運。
車
5.0
30
內踢鋁製扶手。
支
1.0
31
衛浴間牆面地面防水工程三道。
間
1.0
32
書房書櫃,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230.0
33
客臥拉門組
組
1.0
34
廚房壁磚打除
坪
2.0
附表二
編號
施工項目
單位
數量
1
天花板使用台灣麗仕6MM矽酸鈣板耐燃一級*永新8尺寸2集成角材*防水防蟲防腐角材*(可開立材料使用證明)。平釘無造型
坪
12.7
2
鋁件門組(消光黑*烤漆)*鑲入8MM透明強化玻璃*含上軌道組及木作軌道盒。
組
1.0
3
木作窗簾盒*6分芯板10*20雙軌窗簾尺寸,面覆蓋台灣麗仕6MM矽酸鈣板耐燃一級。
CM
767.0
4
床頭櫃上下櫃,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280.0
5
客廳收納櫃,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325.0
6
電視櫃,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157.0
7
梯間背板,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58.0
8
衣帽間ㄇ字型衣櫃開放式,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540.0
9
原有天花板拆除。
坪
12.7
10
衛浴間壁磚,剃除。
坪
10.3
11
衛浴地磚打除。
坪
2.0
12
消防管改短,及更換消防管頭。
層
1.0
13
消防感應器線路更換及延長位置,及換新。
組
2.0
14
太平洋2.0K,開關插座舊線路抽換及位移位子,線路延長。
坪
12.7
15
太平洋5.5K,冷氣,暖風機。
組
3.0
16
衛浴間牆面,水泥1:3MT抹平
坪
10.3
17
衛浴間牆面,貼壁磚,含南星磁磚黏著劑。(不含磁磚費用)
坪
10.3
18
衛浴間貼地磚,含南星磁磚黏著劑。(不含磁磚費用)
坪
2.0
19
衛浴間新配,冷熱水管,排水管套管,排糞管套管。
間
1.0
20
衛浴設備代客安裝
間
1.0
21
天花板矽酸鈣板接縫補AB膠二次,接縫補土二次,批土一次,磨平。
坪
12.7
22
廢棄物人力搬運,裝袋。
工
3.0
23
廢棄物清運。
車
2.0
24
衛浴間牆面地面防水工程三道。
間
1.0
25
天花板牆面及天花板,得利ICI乳膠漆,粉刷一底二面漆。
坪
41.0
26
主臥室穀倉門
組
1.0
27
木作隔間木芯板,6MM矽酸鈣板,8尺寸8角材
CM
402.0
28
衛浴門口邊櫃,北華安建材F3,6分木芯板麻六甲紋路與顏色可挑選。
CM
100.0
29
太平洋TK6網路
口
3.0
30
太平洋電視線
口
3.0
31
太平洋電話線8芯
口
3.0
32
露臺南方松
工料
1.0
33
水電牆壁打鑿埋設暗管
工
6.0
34
牆面打鑿泥作抹平修補
工料
4.0
35
廚房壁磚泥作粉光
坪
2.0
附表三
編號
施工項目
單位
數量
複價
1
客廳電視牆釘角材底板
工料
10尺
12,000
2
客廳電視牆清水模矽酸鈣板施工
工料
10尺
12,000
3
客廳間接釘角材底板矽酸鈣板
尺
33.3
11,655
4
客廳窗框牆面釘角材底板封矽酸鈣板
尺
27.0
21,600
5
客廳冷氣盒及假樑釘角材底板封矽酸鈣板包覆
尺
17.0
7,650
6
廚房原有琉璃台位置上方假樑釘角材底板封矽酸鈣板包覆
尺
9.0
4,050
7
15樓收納櫃上方冷氣位置假樑釘角材底板封矽酸鈣板包覆
尺
9.0
4,050
8
15樓床頭櫃上方假樑釘角材底板封矽酸鈣板包覆
尺
9.0
4,050
9
以上油漆矽酸鈣板接縫補AB膠補土
工料
20,000
10
水電新配冷氣機排水管
臺
4.0
10,000
11
冷氣機排水管洗洞
口
3.0
3,000
12
廚房琉璃臺位置冷熱水管及排水管洗洞
口
3.0
3,000
13
木作鞋櫃實際核對尺寸242CM比照原報價單220CM多出22CM
CM
22.0
5,038
14
木作書櫃實際核對尺寸430CM比照原報價單244CM多出186CM
CM
186.0
21,390
15
15樓電視櫃原僅報價一字型做為L型
16
木作電視櫃實際核對尺寸330CM比照原報價單240CM多出90CM
CM
90.0
14,130
附表四:
編號
施工項目
單位
數量
複價
1
崁燈挖洞
工資
2.0
5,000
2
崁燈配線
口
42.0
14,700
3
崁燈安裝
盞
42.0
4,200
4
軌道組安裝
工資
1,000
5
軌道
支
3.0
2,700
6
LED崁燈
盞
42.0
1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