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張嘉蓉
被   告  林宥妤
訴訟代理人  楊壹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玉雙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 湖簡 字第 189 號裁定(106.12.27)[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