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8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張嘉蓉 被 告 林宥妤 訴訟代理人 楊壹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