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82號
原   告  陳秋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同年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3日、同年12月
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24、28
頁)。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30-33頁)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康紀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