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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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81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
被告 林奕甫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惟被告於起訴前死亡,並不生補正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者,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倘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2年9月5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置個資卷),是本件被告於起訴時即無當事人能力,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