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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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81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被告 林奕甫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惟被告於起訴前死亡,並不生補正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者,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倘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2年9月5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置個資卷),是本件被告於起訴時即無當事人能力,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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