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2945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卷附債權讓與同意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所提出之債務明細表所示,債權人受讓自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係包含本金、利息及逾期手續費,惟原借據條款並無得將利息及逾期手續費滾入原本重覆計算違約金之約定,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