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75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進榮 債務人 林清山
林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林清三 邀林志賢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6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約定以103年6月9日為清償期限,並約定年息4.27%按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100年11月9日止,其餘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