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海商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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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海商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2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
100元,此項裁定於110年2月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
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