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61號原告 廖麗珍 廖清義 廖清均 被告 李沅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16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法官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