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輝川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豐
吳柏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黃聖涵
法官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輝川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豐
吳柏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黃聖涵
法官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