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輝川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

王忠義

上訴人

即被告 宜鴻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映鈞洪莉淇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豐

吳柏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黃聖涵

法官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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