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原告 陳幸綺
被告 劉碧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原告 陳幸綺
被告 劉碧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