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順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緝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順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順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附表:
受刑人蔡順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8日│103年5月7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同左││年度案號│第504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8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9日│同左│├─┼────┼───────────┼───────────┤│確│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8號│同左││決├────┼───────────┼───────────┤││判決確│103年9月22日│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緝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493號│第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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