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中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中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中庸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中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毀損│傷害│├────────┼──────────┼──────────┤│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5年04月11日│105年0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686號│第1667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327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7月04日│105年08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327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8月01日│105年09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081號(執行完畢│第153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