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名盛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庭 彬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名盛機械有│臺灣中小企│105年1月31日│11,876元│AE0000000│受款人:允│││限公司負│業銀行嘉義││││統五金行│││責人:施庭│分行│││││││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