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91號原告 陳士原 被告 卓琮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1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