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原告 曾鈞祥 被告 雷政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73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失所依附,一併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薛月秋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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