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68號聲請人 洪麗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083NX0042725-7229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