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4,0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