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7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藍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柒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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