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陳巧姿
被   告  游弘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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