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1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來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零
貳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