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1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來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零
貳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