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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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施嘉慶
被   告  胡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新北市○○區○○街○○巷○
弄○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有附屬設備電視、冰箱、
冷氣、熱水器、排油煙機、流理台、瓦斯爐等各1台,約定
租賃期間自105年7月4日起至107年7月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
幣(下同)10,000元,約定每月5日前支付,詎被告自107年
7月4日租約到期時共累計拖欠原告11個月租金110,000元,
原告乃於107年9月26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清償,並通知被
告應搬離系爭房屋等。爰依系爭租約、租賃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
等件為證,就被告為何積欠長達11個月租金,原告陳稱因為
每次跟被告要租金,被告都藉故拖延,後來不得已才請警方
處理,並請救護車在外待命,警方進入系爭房屋發現被告並
未在屋內,但生活用品還在,後來被告父母親有來處理放在
裡面之物品,他爸媽有說要處理租金問題,但調解時都沒有
出現等語(見108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起訴所主張
之事實。
五、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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