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凃健庭
       凃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付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四一六計付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三二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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