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應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養費
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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