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景鐿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578號),因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背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背信罪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並經被告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茲引用之。又告訴代理人陳稱:本案業已調解成立,對於被告刑度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