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戊○○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豐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可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