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參點柒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MDMA拾柒顆(驗餘淨重陸點陸陸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度毒偵字第524號)。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及MDMA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52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草,經鑑定確定含有大麻成分(淨重3.71公克),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經鑑定後,亦確認含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6.6608公克)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80002010號鑑定通知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12月10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190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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