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交簡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明知飲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馬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有於飲酒後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空氣含0.25毫克時即不得駕車之規定,竟仍於民國95年11月11日自凌晨1時至2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某薑母鴨店飲用啤酒2瓶後(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竟仍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迨於95年11月11日淩晨2時40分行經新竹市○○路○段與林森路交岔路口,因酒後無法安全操控車輛,復未注意車前狀況,而不慎與沿中華路2段直行之 陳慶忠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發生碰撞,致使陳慶忠所駕駛之輕型機車毀損,陳慶忠並因此受有頭部及四肢挫傷(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以酒精測定器當場測試其呼氣之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空氣含0.69毫克之濃度,始悉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查卷第8頁至第9頁、第33頁至第34頁)。
㈡、被害人陳慶忠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人 張曉玉 於警詢中之證述(偵查卷第6頁至第7頁、第10頁至第11頁)。
㈢、被告駕車肇事,有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5幀附卷足憑(偵查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26頁至第28頁)。
㈣、被告於95年11月11日凌晨2時48分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9毫克,有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紀錄紙1紙在卷可參(偵查卷第14頁)。
㈤、被告於查獲後之95年11月11日凌晨4時15分許,經命其檢測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將1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尖觸摸鼻尖、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到1,030、用筆在兩個同心圓間之0.5公分環狀帶內另畫1圓等項目之測試結果,均不合格,有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偵查卷第15頁)。
㈥、被告駕駛過程因車禍肇事,且命其作平衡動作,有腳步不穩之情形,另被查獲詢問過程中,有語無倫次、多話等酒醉之情形,顯然無法安全駕駛,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足佐(偵查卷第16頁)。
㈦、被告因車禍肇事,致被害人頭部及四肢挫傷等傷害,有被害人出具之南門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足憑(偵查卷第24頁)。
㈧、參以當時雖天候雖陰,惟路上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當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被告卻精神無法集中疏於注意,致生本件車禍肇事結果,堪認被告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甚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 許碧箐 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經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空氣含0.69毫克,且被告被查獲後經測試觀察結果,足認被告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危及道路安全,對公眾行的安全構成相當危害,惟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素行良好,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經此一教訓,今後應益知慎戒,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用勵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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