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對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擔保轉讓中華電信認股權利契約責任之履行而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記名受款人為訴外人 鄭幸生 並記載禁
止背書轉讓等字樣,惟被告取得系爭本票後,未獲原告同意或授權,逕行塗銷受
款人鄭幸生三字,並持向鈞院聲請以九十年度票字第六○五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兩造間本不存在本票債權,而被告前曾代位訴外人鄭幸生向鈞院以九十年度東
簡字第六十二號起訴對原告行使系爭本票之權利,現正審理中,被告見尚未能得
其所求,故逕行塗銷系爭本票受款人鄭幸生三字而再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原告實不認識被告,與被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