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坤福
梁文龍 梁坤喜 梁坤運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㈠上訴人梁坤福部分: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90,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
㈡上訴人梁文龍部分: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2,628,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
㈢上訴人梁坤喜部分: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1,448,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
㈣上訴人梁坤運部分: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773,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