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土地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高泰電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忠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劉益正 被告龜山鄉工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廖俊松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志謀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土地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3頁第19行、第11頁第10行所稱之「附圖」,均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3頁第19行、第11頁第10行中關於原告聲明第1項之內容,均有原告請求重新分配土地依其所提出之「附圖」所示之記載,惟判決漏未附上原告提出之附圖(見本院卷第220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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