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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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複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經 被告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首行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奐淳